2015年度暖通相关规范新旧对比分析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暖通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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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新规:8.1.9条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旧规:无。
解读:消防风机必须设置风机房。
新规:6.4.2条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旧规:6.2.2.1条 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解读:允许不能自然排烟的封闭楼梯间直接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节约前室的面积。
新规:8.5.1条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旧规:
建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高规: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3封闭避难层(间)。
新规:
8.5.3条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旧规:
建规:
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4 中庭;
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其它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
高规: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解读:多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要考虑排烟。
新规:
8.5.4条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旧规:
建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高规: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解读:地上无窗房间,单个房间面积超50m2,设置排烟设施。
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5.1.1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的建筑其排烟风道、排烟用补风风道、加压送风和事故通风风道应采用热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成本分析:高层建筑的排烟风道、排烟用补风风道、加压送风和事故通风风道不能采用非金属风道,如土建井道、无机不燃玻璃钢等。
5.1.4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成本分析:增加抗震支吊架。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新规:
8.2.1条: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旧规:
8.2.1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解读:新规对车库排烟规定更细更明确,明确了可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
1、敞开式汽车库可以不设排烟系统。
但是条文解释说明:“对于面积比较大的敞开式汽车库,应该整个汽车库都满足自然排烟条件,否则应该考虑排烟系统”
理解:不是不设排烟系统,而是考虑自然排烟。
术语:敞开式汽车库
旧规: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新规: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理解:新规对敞开式汽车库要求更高。
2、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可以不设排烟系统。
条文解释说明:“汽车库、修车库内最远点至汽车坡道口不应大于30m,否则自然排烟效果不好”。
理解:不是不设排烟系统,而是考虑自然排烟。
3、 除1、2两种情况的其他汽车库和修改库应设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理解:应设排烟系统(可以自然排烟,也可以机械排烟)
新规:8.2.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旧规:无。
解读:新规范最大变化,增加自然排烟方式。
新规:
8.2.4条: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旧规:无。
解读:明确自然排烟设置要求。
新规:
8.2.5条: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30000m3/h,且不应小于表8.2.4中的数值。
旧规: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解读:
1、防烟分区排烟量不再按照换气次数计算,而是采用查表法,根据车库层高规定最小排烟量。
2、新规查表法的风量在车库单个排烟分区面积大时,排烟量降低了,但在面积小时,排烟量增加,以车库3.5m高度计,当防烟分区面积大于1430平方,排烟量比旧规小,但比这个面积小,排烟量反而大,这个分界面积随层高的增加而减少,随层高的减小而增大。
新规:
8.2.8条 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旧规:8.2.5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解读:新规范增加“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新规:
解读:
本条文对建筑井道设置影响较大,且易引起小业主投诉:
1、“不应朝向邻近建筑外窗”,有歧义,未明确距离;
2、排风口距离不满足10m时,井道风口底部距地不小于2.5m,这样的井道可能建筑要计容?且景观处理难度加大。
新规:
旧规:6.3.1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汽车库内应设集中采暖系统,其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6.3.1规定。
解读:新规稍宽松。另外,就温度要求新规也稍降低(管理办公室、值班室、卫生间)。
新规:
旧规:
6.3.4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其排风机宜选用变速风机。
解读:
1、新规增加了一种通风量计算方法,即“单车风量法”。
2、新规区分了几种不同业态建筑的通风标准,比旧规更为合理及科学。
3、新规的“单车风量法” 用于机械停车库。单层停车库采用换气次数法。废气浓度稀释法适用于上述两类车库。
举例:对一个常见的住宅项目大约1800平方,层高为3.8m的防烟分区,原来排风量为:1800*3*6=32400 CMH;
现在按换气法为:1800*3*4=21600 CMH。
新规:
旧规:无条文。
解读:
1、新规给出了非机动车库的风量计算方法;旧规无;
2、区分了摩托车和一般自行车。
举例:以前非机动车库通风量,成都地区参照汽车库计算方法,按6次换气次数计算。
对一个常见的住宅项目大约900平方的非机动车库,原来排风量为:900*3*6=16200 CMH;
现在按换气法为:900*3*1~2=2700~5400CMH。
新规:
旧规:无条文。
解读:新增说明,给出了送风口布置指导意见;
新规:
旧规:
6.3.4 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其排风机宜选用变速风机。
解读:新增说明,给出了运行控制指导意见,体现了绿色节能指导思想。
新规:无条文。
旧规:6.3.5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宜按室内空间上、下两部分设置,上部地带按排出风量的1/2~1/3计算,下部地带按排出风量的1/2~2/3计算。送入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宜设在主要通道上。
解读:取消原不合理规范条文。
本文来源于互联网。作者:吴淑霞。暖通南社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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