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冷链物流投资项目可申报奖补资金!

发布时间:2022-10-31

来源:暖通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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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资引导作用,做好农业重点环节冷链物流项目申报,近日,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冷链物流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了支持对象、范围、标准、条件等内容。

 

政策原文内容摘取如下:

 

一、支持对象

经依法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服务于粮食、茶叶、咖啡、花卉、水果、蔬菜、坚果、中药材、肉牛(含奶业)、生猪等重点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及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支持范围

从事农业重点环节冷链物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专业冷链运输车辆、冷藏集装箱、低温保温容器、蓄冷保冷监测控制等冷链运输设备,以及在农产品主产区、区域性集散地新建或改造升级满足生鲜农产品流通需求的产地型冷库、移动式冷库、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投资。

 

三、支持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符合支持范围实际资产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经营主体申报的资产性投资不得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已获得过财政奖补的项目资产性投资不计入新增资产性投资奖补基数。

 

四、申报条件

(一)经营主体申报的项目手续完备、资金来源落实,已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

(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安全生产、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扫黑除恶、保障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经营主体申请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申请主体与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受理其申报:

1.生态环保不达标的。

2.项目无合法性批准文件、无合法用地手续、项目未开工或开工项目停建、缓建的。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请示。内容包括:项目主体基本情况、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总投资、服务对象及数量、提供服务的方式、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申请文件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承诺书。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三)项目申报表《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冷链物流投资项目申报表》、《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冷链物流投资项目绩效目标表》、《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冷链物流投资项目投资构成情况表》。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项目建设审批等文件资料。投资项目在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取得的核准、备案、批复等文件(建设内容必须与申报项目一致),以及项目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审计报告。1.第三方出具的申报主体2021年度审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2.申报主体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项目新增资产性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由市场监管、税务、人行、人社、环保、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在产品安全、主体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扫黑除恶等方面无不良记录证明。  

(八)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需附原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土地经营的,必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

(九)发票及合同。实际资产性投资的发票和相关合同。

 

六、申报时间

2022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七、申报程序

(一)网上自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自行登录云南省“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注册、申报。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采用原件扫描件形式上传,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省级部门审核。省财政厅统一受理申报,将有关项目转由省商务厅初核。省商务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根据本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审核后形成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在云南省“阳光云财一网通”等平台对拟支持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兑现奖补资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八、资金拨付

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可予以支持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向省财政厅请拨资金,省财政厅收到资金请拨函后,及时将奖补资金下达至省商务厅零余额账户,由省商务厅将奖补资金逐一拨付至市场主体。

 

九、绩效跟踪

(一)省商务厅将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协调推动项目顺利发展,收集汇总支持项目的经营绩效情况。

(二)年度终了两个月内,获财政奖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将奖补项目经营绩效情况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十、附则

本指南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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